元代江南私盐治理中的妇女贩私问题与应对
摘 要 元代江南妇女参与私盐活动,与灶户制度、盐业生产特点、沿海鱼盐市场以及生计压力等因素密切相关。至顺三年(1332年),元朝针对妇女贩私盐问题调整相关法律,这是两浙盐务困境下的积极应对。此次调整由两浙盐运使王克敬推动,既体现了江南盐区治理经验对元代盐政的影响,也反映出江南在元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关键词 元代;妇女;私盐治理;江南社会
盐课为元朝财赋所倚,江南盐课额重,两浙又为江南之最。元朝通过集中生产的方式将灶户固着于盐场,并借助强制配给与缉私制度维系食盐专卖,但私盐始终未被有效遏制。现有研究多聚焦盐业制度与赋税,对私盐问题的探讨主要存在两点不足:其一,对贩私人群未作区分,忽视了不同行业与性别的差异;其二,对元代盐政多持批评态度,对其中的积极调整与实践关注不足。以元代江南私盐治理中的妇女贩私问题为切入点,考察妇女参与私盐活动的制度与经济基础、贩私运作情况以及中央与地方的治理应对,以期为元代私盐研究提供补充。
一、元代妇女参与私盐活动的制度与经济基础
(一)灶户妇女的劳动空间与制度约束
宋元时期,江南海盐产区的盐业生产者被称为亭户或灶户。宋代已对此类人群进行集中管控,入元以后,元朝在继承宋制的基础上,将专事海盐生产的人户正式确立为灶户,由相应盐区的盐运司管辖。灶户被编入诸色户计,与民、军、站、匠等户并列。灶户户籍一经划定便世代承袭,不得任意改易,其人户被严格固着于指定盐场。在灶籍制度的基础上,元朝于江南盐区全面推行“团煎法”,即整合零散灶座,统一配置大型铁盘集中煎造海盐。进而,为防范私盐煎贩、强化滨海盐场的全域管控,又配套修建了多层建筑工事:一是在盐场周遭筑叠围墙,墙外开挖壕沟形成环绕;[1]二是在盐场四周墙垣修筑垛口,形制近似城池的防御设施。[2]由此,元朝通过灶籍与团场的双重管控体系,试图将灶户及其生产活动限制在盐场之内,从源头防控私煎活动与私盐外流。
传统社会观念普遍强调男女内外有别,妇女的活动范围受到一定约束。比如,要求妇人“无故不窥中门”,外出时应“以袖遮其面”。[3]普通农民和劳动者家庭中的妇女常需参与生产劳动,其活动空间较士人家庭的妇女更为宽松。尽管如此,妇女的日常活动仍主要限于家庭生产,跨区域流动并不常见。因此,妇女能够参与私盐贩卖,往来于盐场和市场之间,实际上已超出了家庭劳动的范围。对于承担盐课生产的灶户而言,家庭成员的生活与劳动大多围绕盐场展开。《熬波图》记载的多幅生产场景表明,妇女广泛参与拾草、敲泥、制卤和煎盐等工作,是盐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劳动力。不过,通海、运柴、护岸等需要经常往来于盐场内外的事务,则主要由男性承担。由此看来,灶户妇女虽然深度参与盐业生产,但其活动范围大体仍局限于盐场及周边区域,与外界的联系相对有限。盐场与外部社会之间也存在较为明确的界限。煎盐场所是“禁地”,不仅设有关锁,还派遣官军巡守。[4]同时,在水运方面也具有较强的管制。大德四年(1300年)两淮都转运盐使司规定,只有运柴卤、运盐以及巡盐等经官方验印的船只,方可在盐场附近水域通行,其他船只不得在江口、海口及港汊停泊。[5]可知官府对盐场内外管控之严,灶户妇女想要参与私盐活动,需要突破多重限制,非个人所能为。
(二)鱼盐市场中的妇女流通活动
鱼货与食盐既是沿海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资,也构成基层市场中较为常见的交易商品。两浙路“有鱼盐、布帛、秔稻之产”,[6]渔盐并利本是当地经济的固有特征。尤其在浙东滨海及海岛地区,土地稀缺且贫瘠,百姓“止靠捕鱼为活”。[7]至元三十年(1293年),元朝在海滨渔所“置局卖盐鱼盐”,[8]试图加强对鱼盐市场的控制,但实际成效有限。据方志记载,“淹浥鱼鲞,船户亦有不为渔者,非官司驱迫鲜有乐请买”,[9]可见官盐在沿海市场的推行并不顺利。同时,鱼货与私盐之间也存在密切关联。《朱子语类》记载朱熹曾以贩私为譬喻:“此正如贩盐者,但上面须得数片鲞鱼遮盖,方过得关津,不被别人捉下了耳。”[10]这一比喻可见鱼货掩盖私盐的现象已经存在。鱼可充饥,盐可调味防腐,二者共同构成了沿海地区基本的生活资料。与此同时,鱼盐买卖也广泛见于基层市场,“处处鱼盐开草市”等诗句便描绘了这种繁荣局面。[11]
宋元之际,文人舒岳祥作有《十妇词》一诗,其中既有“前垄摘茶妇”“田头车水妇”,也有“江上提鱼妇,朝朝入市廛”“卖菜深村妇”等记载。[12]“提鱼妇”每日往返于江上与市镇之间,“卖菜妇”则深入街市进行交易,这表明部分妇女的劳动范围已不限于家庭内部,而与乡村贸易、日常运输及市镇交换存在密切联系。一些妇女长期参与鱼货加工与市场交换,本就频繁接触鱼盐产品,对地方市场也较为熟悉,这在客观上为其参与私盐流通提供了便利。进一步而言,江南妇女参与私盐活动,也与基层市场中活跃的中介群体有关。在民间市井,所谓“三姑六婆”中的牙婆本就以买卖居间为常业,其活动范围覆盖城乡社会。与此类似,私盐交易中也存在盐牙这一中介角色。盐牙常年往来于盐场、商人与市场之间,构成了地方商品交易的中介网络。这一中介网络的存在,使妇女得以跨越盐场与市场之间的制度障碍,进入私盐流通环节。
二、元代妇女私盐活动的形成与组织运作
(一)妇女参与私盐活动的生计压力
元末江南地区妇女参与私盐活动,与当时的赋税压力有一定关系。《至顺镇江志》记载“科役繁重,破家荡产,往往有之”。[13]元代文人朱德润谈及当时社会情形时也提及酒课、盐课等较元初增加甚多,并且“作贩夫入海者有之”。[14]一些家庭为维持生计,需要寻找额外收入。妇女参与私盐活动,也应考虑到生计压力的因素。繁重的盐课压力,直接推动灶户全家参与盐业生产。以两浙为例,自至元十五年(1278年)至元统元年(1333年),两浙岁办盐额由十五万九千余引增至四十八万引。[15]在课额持续增加的情况下,灶户需要承担的生产任务随之加重。元代盐业生产需先给灶户工本,但是其中不乏官吏“克削灶户工本”,以致“官盐不足原额,私煎不能禁,公私俱扰”。[16]灶户不仅在户籍上受到严格管控,在生产管理中也实行家庭连带责任制。《至正条格》中记载:“若有怠慢亏煎,验其多寡,一体坐罪”,[17]正是将盐课压力分摊到一户中每个成员的制度体现。而江南地区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盐业生产。元代士人柳贯曾描述盐区:“自比年旱乾潦溢之不常,凶荒扎瘥之继起,亭民疲于刮煮,逋课未偿,新额日积。”[18]许多灶户家庭的盐业生产已经难以维持稳定,寻求额外收入也成为他们的现实选择。
在盐课负担日益加重、工本不足、灾害频发的背景下,灶户数量明显减少。据后至元五年(1339年)两浙运司上奏,“各场原签灶户一万七千有余,后因水旱疫疠,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余”。[19]灶户数量的锐减,意味着相当数量人口脱离了原有盐业生产,其去向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亦值得注意。加之元末战乱频繁,不少家庭失去男性劳动力,妇女也要承担更多生计责任。食盐具有需求稳定、便于买卖等特点,更容易成为谋生选择。元代《卖盐妇》一诗中,卖盐妇因战乱丧夫失子,只得投身贩盐以维持生计。[20]战争不仅摧毁了家庭的经济来源,也改变了传统鱼盐产地的原有面貌。昔日商旅辐辏的泰州、扬州等地,本是鱼盐汇聚之所,元末却沦为兵家必争之地。正如元人陈基所叹“昔为鱼盐聚,今为用武国”,[21]可见战乱对江南社会经济的影响。元人袁桷曾记载浙东地区“饥馑荐罹,逋负益广”,百姓“黧色骨立,见于耄稚”。[22]在这样的环境下,不少家庭显然难以维持原有生计。同时,“公盐贵而污,私盐贱而洁”,[23]私盐往往比官盐价格更低、品质更好,自然在民间拥有更广泛的市场。
(二)私盐活动的群体化与地方社会网络
在元代盐业活动中,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模式在南宋已初见端倪。当官盐销售不畅,州县常将盐层层分派,由属官、牙侩等人转售于民间。不少经手者借机牟利,以至于“若吏、若牙侩、若包卖之家,醉饱鲜肥、乘肥衣轻者,大抵皆盐也”。[24]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领取官盐时并非单独经营,而是“有一人领揽而父子兄弟十数其名者”,[25]借助亲属名义共同参与其中。这种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经营方式,也为后来私盐活动中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提供了基础。江南地区地势低洼、山林密布,便于贩私团体隐匿。官府往往会在一些闸口附近招募土军巡逻,以防范“盐运私发诸堰”。[26]此外,私盐网络的形成,也离不开地方社会的默许甚至庇护。妇女参与其中,在一定程度上也与这一社会环境有关。
宋元时期,贩私盐者常被称作“盐盗”“盐贼”“盐寇”。在官府看来,这类群体既从事私盐贸易,又可能参与其他违法活动,因此成为重点防范对象。北宋时期,私盐团体已出现结党现象,苏轼上奏指出:“自来浙中奸民结为群党,兴贩私盐,急则为盗。”[27]王质也曾目睹江西贩运私盐者“盗贩私盐,多辄千余,少亦百数,负者一夫,而卫者两夫,横刀揭斧,叫呼踊跃”,[28]可见其团体参与、分工明确的特征。私盐团体在活动中常伴有胁迫与暴力行为。元人朱德润记载“老弱冻饿,而强壮者入海为盗者有之,一夫唱首,众皆胁从”,甚至“群起劫掠官粮,杀伤军民。”[29]面对此类威胁,元朝对私盐的打击极为严厉。中统二年(1261年)犯私盐者徒二年、杖七十,财产半数没官,并带镣居役;[30]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进一步规定,对暴力拒捕者处以死刑。[31]至正二年(1342年),又明确规定了没收财产、额刺、流放等处置,针对两浙等东南盐区的多次贩私者,则流放奴儿干。[32]但妇人犯私盐例得免徒,刑罚相对较轻。这一规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妇女参与私盐活动所面临的刑罚风险,也可能使妇女更容易被纳入私盐流通网络。
三、妇女贩私的治理与元末盐政调整
(一)妇女贩私立法与“罪坐男夫”原则
至顺三年十月(1332年),元宁宗登基,朝廷颁行配套政令,正式规定妇人犯私盐罪,并“著为令”。[33]结合《至正条格》留存的相关断例条文,可进一步厘清本次立法出台的制度考量与量刑逻辑:至顺三年十月,刑部与户部议得:“两浙盐运吏(使)王克敬言:‘各处解到盐徒,多有妇人女子,押解在路,男女无别,败俗伤风,事干治体。’参详:‘妇人有贩私盐,如夫老疾,其子幼弱,或无夫无子,就养他人,而买卖私盐者,罪坐本妇,止从元发官司发落。如无夫而有子成人,或无子而有夫壮健,纵令犯法,罪坐男夫。’”都省准拟。[34]从王克敬的奏议来看,当时妇女涉私盐案件已较为常见,以至于各地押解至上级官府的盐犯中“多有妇人女子”。法条根据涉案妇女是否有丈夫、成年子嗣等情况,分别确定处罚对象,这表明妇女涉入私盐案件已成为盐务司法中需要专门处理的问题。
事实上,这种区别处理并非始于至顺三年。元代法律对于妇女犯罪原本就存在特殊规定。《元史·刑法志》记载,惯犯强盗、窃盗一般需施行刺字,但“蒙古人有犯及妇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35]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行宣政院又规定僧尼罪犯不能混杂同禁,监收也需要“男女异处”,不得与一般犯人杂禁。[36]至于私盐案件,延祐六年(1319年)已经规定,妇女犯私盐罪者“单衣受刑,例合免徒”。[37]可见,至顺三年的立法是对既有法律原则的进一步明确与调整。这一立法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仍被援引适用。《日闻录》记载,至正七年(1347年),两浙运司官员李堂卿处理海宁州一妇人私盐案时,曾提到“国朝通例,妇人犯盐,罪坐夫男”。[38]该案中,涉案妇人上有翁父在世,若依通例追究,则无适当对象;若直接论罪于妇人,又与既有做法不符。李堂卿认为“舍翁论妇,于理未然;舍妇论翁,于法未当”,[39]最终将妇人与其翁父一并释放。此案距至顺三年已过去十几年,仍以“罪坐夫男”为处理依据,说明该法令得到了较为稳定的执行。“罪坐男夫”并非完全免除妇女责任,而是在处理家庭共同涉案时,将主要责任归于家长。这一做法与元代法律中的两项原则密切相关:一是“止坐尊长”,二是“区分首从”。徐元瑞在《吏学指南》中指出,“家人共犯,谓一家之人,数人之家,非违其罪止坐尊长也”;同时又强调:“若侵损于人,以凡人首从论。”[40]前者明确了家族内部犯罪时优先追究尊长的责任,后者则在涉及人身侵害时仍按首从区分。至顺三年法令中颁布的“罪坐男夫”规定,正体现了“止坐尊长”与“区分首从”相结合的量刑逻辑。
(二)私盐泛滥与元末盐政的调整
针对王克敬奏议,结合史料可进一步推断其背景。《元史》记载,王克敬任两浙盐运司使期间,温州曾将一名贩私盐妇女押解至其所在之处,王克敬遂提出“自今毋得逮妇人”,并建议著为令。[41]王克敬次年即擢湖南道廉访使并调海道都漕运万户,而该年正值天历之变,因此奏议时间可推定在泰定四年(1327年)前后。《至正条格》记载“所据各处茶盐运司,既无所设司狱,凡有捉获盐徒,依例委请佐贰正官提控点视”,[42]并且“榷货申解结课,即运司亲获盐徒,听自断决”。[43]可见,运司不仅负责缉捕私盐,在一定情形下还兼具审验、裁决之权,但因缺乏专门司狱,盐徒收押仍需借助地方官员,增加了案件办理的压力。王克敬所言男女混押问题,正反映出盐徒案件增多后盐务机构在收押、解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这种压力亦与泰定年间浙东盐务机构的运行状况有关。据袁桷《两浙转运盐使分司记》记载,泰定元年(1324年)冬,两浙盐运分司遭到损毁;[44]《至正四明续志》亦载“分司泰定元年因民居延毁”。[45]同年,温州路乐清县盐场又发生水灾,两浙、江东各郡水旱相继。[46]浙东盐司受损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致使部分盐务转由别处办理,盐徒解送距离随之增大。这与王克敬所反映的长途押解问题,恰好相互印证。
元朝中后期,面对不断扩大的私盐问题,许多地方官员意识到仅依靠严刑峻法已无法遏制私盐。至治三年(1323年)正月,郭郁授中宪大夫、同知两浙都转运盐使司事。他反对此前“互相牵引,无完家”的株连做法,主张“犯者止坐其身,不使刑及无辜”,[47]并建议减免盐额五万引以减轻灶户负担,后又平反盐徒冤案十七起。元朝中央也多次调整盐课、屡施抚恤,以纾解盐区困境。天历二年(1329年)十月,先免各处灶户杂役,以减轻其额外负担;[48]至顺二年(1331年)三月,又赈浙西盐丁五千余户,以济其生计之困。[49]从地方官员的调整到中央政策的回应,也反映出元朝在面对盐政危机时,做出了一些较为积极的应对。
综合前文分析,江南地区的私盐问题由宋入元,始终未曾断绝。究其原因,私盐的滋生与灶户生计、地方社会网络乃至盐法自身的结构性矛盾密切相关,绝非单纯的严刑峻法所能根除。元朝私盐治理的局限虽不容忽视,其制度实践仍有值得借鉴之处。以妇女贩私盐的量刑定罪为例,相关法律并未随元亡而废止,在明清时期仍得以延续。清代盐法规定,“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并罪坐本妇”,[50]其处理原则与元代一脉相承。元代两浙盐运使所推动的妇女贩私盐罪立法,正是两浙乃至江南治理经验上升为国家政策的缩影。由此亦可见,江南在元代治理格局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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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元代盐政与江南社会治理研究”(编号XJ2026G06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历史学院)
【责任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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