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办案件”中“司法”与“民意”的兼容性考辨
摘 要 “难办案件”引发社会争论的原因包括审判思维与民众观念的差异、信息传播的情感驱动偏好与释法用法的实践难题。“难办案件”中包含民意表达与法律实践的多元互动,涉及法律可预测性与正当性的平衡,要强化裁判说理、弥合思维差异,加大法治宣传、提高司法认同,加强立法回应、完善法律体系,推动实现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难办案件;司法;民意;公信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随着司法公开和网络媒体的发展,部分司法案件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与讨论。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供援引,或严格依法裁判的结果与公众朴素感情相悖的“难办案件”。[2]妥善平衡“难办案件”中的“司法”与“民意”,更好实现司法裁判中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对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难办案件”的基本内涵
“难办案件”(hardcase)指严格遵循立法条文,然而由于裁判的量刑结果与社会大众的道德、情感或社会预期存在较大落差,引发舆论关注和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的案件。“难办案件”既区别于因事实繁杂、证据不足形成的“疑难案件”,也不等同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重大案件”,更非错误用法、释法导致的“错案”。
近年来,引发舆论与社会广泛关注的“难办案件”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公众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或过轻,后二审大幅度调整刑罚。比较有代表性的如2006年的“许霆案”。许霆因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通过170余次取款的操作获取17.4万元后逃逸,一审以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则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其二,公众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或过轻,二审维持原判。比较典型的如2014年的“大学生掏鸟案”。案涉闫某与王某在暑假期间掏取并出售16只珍贵雏鸟,非法获利千余元,一审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审予以维持。上述两类案件,因一审量刑结果与公众基于朴素道德情感产生的“期待”差距较大,无论二审判决是决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还是仍然维持原判,都较难弥合公众的不信任感。有学者认为,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固然与司法质量及效率密切关联,但并非呈现简单的“同等增长,同等缩减”式的线性关系,而是呈现“从善如登,从恶如崩”的非对称性样态:司法质量与效率的显著提升往往只能推动司法公信力缓慢攀升;而司法质量或效率的小幅下降却很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的断崖式下跌。[3]因此,妥善处置难办案件,对司法公信力与权威性具有重要影响。
二、“难办案件”中“司法”与“民意”的分歧原因
厘清“难办案件”中产生“司法”与“民意”分歧的原因,是正确全面理解“难办案件”的前提,为研究如何解决结果认同难题提供了思路与指引方向。
(一)审判思维与民众观念的差异
法官作为立法的执行者、法律的适用者,是法律与民众的重要桥梁,他们的判决说理具有帮助民众理解法律的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官判决案件时,常用的是“演绎推理”方法,即由大前提(法律规范)与小前提(案件事实)推导到最终的结论(判决结果)。以“大学生掏鸟案”为例,法官的裁判思维遵循严格的三段论逻辑推理:(1)大前提为刑法规范,即明知捕猎对象为隼类(所有种),且数量达到10只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小前提为案件事实,有证据表明闫某主观上明知对象属隼,仍实施捕猎行为,数量超过10只;(3)裁判结果为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民众考虑案件时,常常会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例如,一名大学生因捕鸟被判刑十年半,对比某些官员贪污千万元却仅获刑十二年,刑度差异悬殊。此类类比思维源于人类认知中直觉性的、经验式的思维习惯,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甚至是个体习得新知识和适应环境的基本心理机制。正是因为这种思维模式根植于人类普遍的逻辑推理结构,其所引发的质疑往往难以通过缜密的逻辑推演或判决中的充分说理彻底消解。[4]进一步而言,相比于“用何种方法得出结论”,民众其实更关注“得出的最终结论”是否符合他们的“期待”。[5]因此,在“难办案件”引发民众激烈争论时,更应发挥法院裁判说理作用,清晰展现案件经过,充分展示法律适用,清楚地向民众解释法律,推动定分止争的作用。
(二)信息传播的情感驱动偏好
大数据互联网的普及与自媒体的发展,让信息传播更为便捷快速,也降低了公众参与公共讨论的门槛,强化了信息传播中的偏好与偏见。有关社会学研究显示,公众往往倾向于接收简化的信息,并更易认同符合自身道德预期的观点,积极寻找并加入观点一致的群体,以获得认同。不少媒体为吸引关注,倾向于通过简化事实、夸大情节、渲染刑罚与行为之间的强烈反差,刻意激发公众情绪、制造共鸣。同时,社交媒体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进一步加剧了情感驱动偏好。算法根据用户的浏览历史、点赞和分享行为,推送更多相似观点和情绪化的内容,形成“信息茧房”,使得公众在接触“难办案件”相关信息时,更容易陷入单一视角和极端情绪中,压缩理性讨论和客观分析的空间。在观点高度同质化的“回声室”中,用户的认知模式被不断自我强化,逐渐固化为难以动摇的思维定式。他们享受作为“键盘审判者”的高尚感与道德优越感,但同时又无需为自己的“审判结论”负任何责任,形成一种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导致在面对类似事件时,易作出惯性的道德判断。
(三)释法用法的实践难题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认为,形式合理性司法或许会将法院与法官塑造为生成判决的“自动售货机”。“依法裁判”要求法官不得在裁判中掺杂私人的价值、情感、偏好甚至意见,避免法官因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与非理性,破坏逻辑推理的缜密性。而“个案正义”则要求法官通过判决实现法律所试图实现的价值、保护法律所试图保护的利益。“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在大部分案件中,“依法裁判”能够实现法律本身追求的价值与利益。[6]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释法用法的难题。有的法律条文规定相对模糊,同时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和较为权威的判决可供参考。部分立法工作呈现出滞后性特征,对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及时的法律调整,导致部分案件所涉的法律规定空白。此外,法官在法律知识、经验判断和司法智慧等方面也存在参差。多重因素作用下,法官适用法律时可能会产生道德、情感上不欲的后果,有违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如果一味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又会有过度适用自由裁量权,甚至释法用法错误之嫌。如何协调兼顾“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的内在关系,对法官裁判说理的精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难办案件”中“司法”与“民意”的关系辨析
有学者认为,对民意的过分迎合将导致法律的褪色,而对民意的弥合方能彰显法理。[7]司法公信力并非全然来自于公众对司法的主观感受与满意程度,[8]其本质还在于司法程序的合法有序推进以及司法结果的合法合理。在“难办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复杂而微妙的态势,需要在尊重法律权威与倾听民意诉求之间寻找平衡点。
(一)民意表达与法律实践的互动
在处理“难办案件”时,必须清晰区分真实的民意与被操纵的舆论。真实的民意是基于社会共识、道德准则和公共利益而形成的理性声音,它反映了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期待。而被操纵的舆论则往往受到特定利益集团、媒体炒作或网络情绪的影响,呈现出片面性、情绪化和非理性的特点。如果任由个案中的“舆论”影响司法实践,可能导致司法被“非理性的舆论”挟持。此外,“民意”并非一个静态、单一的概念,而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不断变化的。因此,在处理“难办案件”时,司法机关应保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积极倾听不同群体的声音和诉求,确保司法裁判能够真正反映社会的多元价值和共同利益。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立法是吸纳民意的重要途径,它通过民主程序将社会大众的普遍诉求和价值取向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为司法提供明确的依据和准则。司法则是将立法所确立的民意通过具体的案件裁判予以实现,在个案中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进而维护和彰显主流民意。同时,司法在遵循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凭借法官的专业判断和自由裁量权,对个案中的特殊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对民意进行回应和完善,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导致与民意脱节。
(二)可预测性与正当性的矛盾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引起社会公众意见和法律专业意见发生尖锐矛盾的案件,可从法律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的角度来分析。法律适用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判决既合法又合理地化解纠纷,法官严格依法裁判能够保证判决建立在法律规范的要求之上,确保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从而保护民众的期待性利益,使其能够放心地根据法律规定计划其自身的行为决定。而法律的正当性保证判决本身能够被一般的社会公众接受,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合理性,即合乎道理、情理、一般人的理性。
对于法律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的平衡,拉德布鲁赫公式具有较好的参照价值。其指出,在处理法的安定性和正义性的冲突时,在可接受范围内,法的安定性优先;在极端情况下,也即达到公众不能容忍的地步时,法要接受更高法的检验,也即实在法要向正义性屈服。当然,这一界限仍要依靠法官的职业素养、价值观来评判。如果一个制定法在制定时的根本目的不是追求平等公平,那它就是非正义的法。总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三点:(1)法的安定性优先公式:仅仅是内容上不正义的法仍然是有效的法;(2)不能容忍公式:从客观角度看,当法与道德的冲突达到公众难以容忍的地步时,正义性、道德性优先;(3)否定公式:凡是制定法中道德、正义不被追求时,该法律便不是法。面对“难办案件”,司法裁判者应以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优秀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正确的道德价值观来进行综合判断,将个案背后的天理、国法、人情融入到法律解释的价值判断之中。
四、“难办案件”中“司法”与“民意”的平衡路径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刑罚适用完全脱离公众的道德直觉与正义情感,或将削弱其道德信誉基础,进而可能影响公众的守法意愿。[9]“难办案件”不仅需要坚持依法裁判,也要致力于将案件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融合。政治效果指法律适用对于保障政治秩序、政治安全所要达到的效果,法律效果强调法律适用的强制性、统一性与程序性,社会效果侧重于实现法律价值和目的。“三个效果”统一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脉相承的。[10]
(一)强化裁判说理,弥合思维差异
在“难办案件”的个案处理过程中,往往出现法官依据法律规范对事实的认定与媒体依据新闻的可读性、自身的主观偏向性对案件事实的裁剪以及公众基于社会生活经验、朴素正义理念对案件信息的认知之间的错位。[11]对此,司法者要始终忠于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行动,依靠专业知识与严密逻辑,强化裁判说理,作出具有可预测性与正当性的判决以及详实充分的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法官在案件裁量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强调法官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及审慎的原则,不仅说明了裁量过程中所考虑的相关因素,还明确了须对裁量权的运用依据进行充分论证。根据该意见,需着重从以下两个维度增强裁量过程的说理充分性。其一,法官在裁量中应加强事实认定的说理。只有与争议焦点相关的事实才被纳入司法认定,而这一过程本身蕴含着法官的裁量,因此,须在判决中详细说明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理由。法官不能简单列举证据,而应着重围绕证据采纳、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对有争议或关键证据的选择予以解释。特别是在认定争议事实时,应结合证据链、合理推定、情理运用及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辩论与调查结果等进行综合论证,使当事人能够清楚理解裁判事实的依据。其二,法官应在裁判中阐明情理依据。在“难办案件”中,法官应通过充分阐释利益平衡的理念,彰显人文关怀,拉近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消除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合理性的质疑,增强司法裁量的公信力。[12]需注意的是,法官所援引的情理应当符合法律原则与精神,是在司法场域内的情理,且须具有社会普遍性,而非法官个人偏好。
(二)加大法治宣传,提高司法认同
对于网络媒体的不当诱导与公众的质疑,司法工作者首先要辨别清楚真正的“民意”与“网络舆情”,警惕网络媒体泛化道德标准。由于道德标准的阐述通常比大多数法律规则的阐述更笼统、更不准确,根据人类的认知规律,公众的理性认知容易被以道德为名的极具煽动性的力量所“绑架”,从而质疑法院判决有违道德原则。然而,社会中的“道德”是复杂的,不仅有维系社会发展的义务的道德,也有增进公共幸福的愿望的道德。法律所推进的是最低限度的义务的道德,所禁止的必须是具有涉他性且不加干预会对他人利益造成伤害的道德,而对于更高要求的“愿望的道德”,仍应交由社会道德准则进行规范。
其次,司法工作者应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学者将司法公信力分为权力威慑型、理性认识型、心理认同型三类。[13]其中,权力威慑型所谓的“民众对司法的认可”实际上是“民众对权力的恐惧”,理性认识型意指民众认识到司法系统在相对独立的情况下有其内在的权威性,而心理认同型则是民众在司法与社会的互动中对司法的价值产生认同与信赖。法律工作者要具有能动的前瞻性,在未产生“难办案件”之时就能够预见性地通过更多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促进民众与司法的社会互动,拉近大众与法律的距离。当前,许多影视剧、综艺节目都涉及到了法律专业领域的知识,应当倡导更多的法律工作者参与到这些公众关注度高的影视娱乐作品中,提供专业的意见指导,或者对其中错误的法律适用与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指正。最后,对于已经产生的“难办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地回应民众的高关注度,并以此为契机,进行大规模的全民普法宣传活动;同时,敏锐洞察网络媒体舆论言论的误导之处,纠正其错误言论。
(三)加强立法回应,完善法律体系
立法仍应当通过正当化的途径与程序积极回应理性的民意,将民众对“个案正义”的良性诉求纳入制度化轨道。具体而言,立法机关应当通过民主化、程序化的制度管道,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基于理性与良善意愿提出的需求,将民众对“个案正义”的合理期待纳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范体系之中,形成一种“回应型立法”范式。立法者可借鉴“难办案件”中的司法实践经验,依托案例梳理与规范整合,及时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修订与完善,从而增强立法工作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契合度。由于法律语言本身具有抽象性与概括性,而社会事实则呈现出流动性与复杂性,立法工作中的滞后性亦难以完全避免。因此,立法回应机制不仅体现为法律文本的适时更新,更应包括建立科学、开放的规范供给结构,使法律系统能够更灵活地吸纳民众的正义情感与常识理性,从而在源头上缓解“事实与规范之间的间隙”。[14]通过立法积极引导和凝聚民意,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且坚实的规范依据,同时,使法治在动态中保持其公共性与正当性。
在“难办案件”中实现“司法”与“民意”的平衡,关键在于通过正义性裁量统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构建“回应型立法”机制,理性吸纳民意并完善法律体系。在司法层面,应警惕网络不当舆论可能产生的错误影响,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的正确引导作用,强化裁判说理,严格依据法律并融入情理,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与公信力。同时,应积极通过法治宣传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司法,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最终,通过精细化司法和类案同判,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促进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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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宗君】
